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量在1.0升至3.0升之间的车型的消费税不变。【查看全文】
此次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实现,而对上市公司盈利影响则有限。【查看全文】
国务院在近期的常务会议中研究部署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开展全民节能行动,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草案)》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会议强调抓好汽车节油。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对节能环保型汽车实行消费税优惠政策,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税种。它是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对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设置3档税率。汽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